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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乌有之乡网刊”(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公开信

时间:2020-2-29 4:17:28 点击:

  核心提示:致“乌有之乡网刊”(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公开信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办的乌有之乡网刊(wyzxwk.com)2020年2月22日,刊登了一篇稿件“香港的假记者证从哪里来?地下组织大揭秘!(1)。2020年2月24日,香港的假记者证从哪里来?地下组织大揭秘!(2),文章,其中涉...

致“乌有之乡网刊”(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公开信

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办的乌有之乡网刊(wyzxwk.com2020222日,刊登了一篇稿件“香港的假记者证从哪里来?地下组织大揭秘!(1)。2020224日,香港的假记者证从哪里来?地下组织大揭秘!(2),文章,其中涉及以下问题:

一、文章中说香港记者协会以150元港币的价格贩卖记者证,并与我单位混为一谈。

解说:我们与香港记者协会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并且在20131009日就出台了《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关于禁止贩卖记者证的通知》,如果发现我们的会员港媒贩卖记者证,可以直接报警。

二、文章中说我们的机构涉及中共党建生活工作的事情。

解说:根据2015611日起施行的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所以我单位的中共党员组建了党组织,并且开展党的建设活动,向中国香港地区输送党的先进性和伟大性,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文章中说我们的会员港媒“香港新闻通讯社”收取700元会费的事情。

解说:经核实香港新闻通讯社收取的是“网络文化栏目理事会员费”,香港新闻通讯社采取的是按照中国内地媒体“制播分离”的经营模式。例如中国内地的CCTV的很多文化栏目都是对外合作经营的,由合作方负责文化栏目运营,CCTV负责监管,并收取相关费用。目前中国内地媒体发展的非常优秀,很多经营模式值得我们香港媒体学习。所以香港新闻通讯社收取的 “网络文化栏目理事会员费”符合中国市场行情,属于合法。并且会为“网络文化栏目”负责人免费配发记者证、采访证,以及免费配发物资(2020年配发的物资清单:渔夫帽、马甲、胸包、腰包,毛主席像章,围裙,作训服、体能训练服、作训鞋、外腰带、臂章、胸章、领章、记者职业服装春装、记者职业服装夏装、记者职业服装秋冬装)。免费配发的物资在我们的官网上也有公示。

香港新闻通讯社对外合作的网络文化栏目,是要进行审核的:

1.设立申请的网络文化直播短视频栏目名称:四个中文字,禁止使用“中华、中国、国际、地方名称”文字,禁止涉及政治词语。

2.注册新浪微博、快手APP、抖音APP,在新浪微博、快手、抖音上必须分别发布3个以上的原创短视频(视频格式:视频+语音解说)。

3.短视频内容:当地特产文化,美食果蔬文化,旅游景区文化,传统文化,音乐文化。(禁止发布新闻信息,禁止发布涉政信息,禁止发布维权负面舆论性信息)。

(注:新闻时政性质的栏目禁止对外合作)

四、我们的主要工作业务是:

加快推广开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香港政府财政司与中国商务部共同联合签署的《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中国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中国文化和旅游部与香港特区民政事务局签署的《内地与香港特区更紧密文化关系安排协议书》,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第18号令。文化领域:取消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中国香港政府律政司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促进香港与中国内地实现合法化服务网络文化贸易、网络直播电商自由化发展战略。以及加快推广香港政府与中国内地政府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坚持以法律为标准,合法开展业务。

感谢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如果发现我们有涉嫌违法行为,可以直接报警或者到法院依法起诉我们。

并且我们对贵单位也非常感兴趣,所以也对贵单位进行了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一:

祝贵单位遵纪守法开展业务!

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

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

2020229

 

 

附件一:

关于对“乌有之乡网刊”和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调查结果如下:

一、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http://beian.miit.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查询结果:

“乌有之乡网刊”的域名www.wyzxwk.com 的主办单位是“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备案了3个域名网站,分别是:乌有之乡wyzxsd.comICP11022560-2(自发稿日时,网站已经打不开) 毛泽东思想网mzdsx.netICP11022560-4(自发稿日时,网站已经打不开)   乌有之乡wyzxwk.comICP11022560-5(网站可以打开)。

二、经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的“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http://qyxy.scjgj.beijing.gov.cn 查询结果:

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08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754169275K

法定代表人:   万玲琍。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7号楼1016

自然股东:范二军。

董事:沈关香,吴小惠。

经营范围: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销售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服装、工艺美术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公共关系服务;提供点子、创意服务;教育咨询;文化、体育咨询;市场调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主办的“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http://www.beian.gov.cn/portal/registerSystemInfo  查询结果:

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办的3个域名(乌有之乡wyzxsd.com 毛泽东思想网mzdsx.net  乌有之乡wyzxwk.com)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主办的“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上无法查询到在“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备案的信息。

并且“乌有之乡网站(wyzxwk.com)”下方公示的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1101081545号,与“公安备案号”也不相符,正规的“京公网安备”数字是14位数字,而“乌有之乡网站(wyzxwk.com)” 下方公示的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1101081545号,只有10个数字。

时评:“乌有之乡网站(wyzxwk.com)” 下方公示的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备:1101081545号,是否属于合法的备案号,有待“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进行核实?

四、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主办的“中国记者网http://press.nppa.gov.cn 查询结果:

乌有之乡网刊(wyzxwk.com)也称呼“乌有之乡”和“乌有书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主办的“中国记者网”上无法查询到备案“期刊号”也没有查询到“乌有之乡网刊”和“乌有之乡”和“乌有书社”这3个媒体名称。

时评:乌有之乡网刊(wyzxwk.com)和“乌有之乡”和“乌有书社”是否具有合法的刊号?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进行核实?

五、经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http://banshi.whlyj.beijing.gov.cn/cms/web/whj/index.jsp”官方网上查询结果:

乌有之乡网刊(wyzxwk.com)的主办单位“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官网上,无法查询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时评:“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合法开办互联网文化类门户网站的合法资质?有待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核实?

六、经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http://gdj.beijing.gov.cn 官方网上查询结果:

乌有之乡网刊(wyzxwk.com)的主办单位“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的官网上,无法查询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时评:“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合法开办新闻类的网站?是否具备“网络出版服务的合法资质?是否具备出版物的合法资质?有待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进行核实?

七、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https://tsm.miit.gov.cn/dxxzsp/?spm=a2hcb.12675304.app.5~5!3~5~5~5~5~A!8官方网上查询结果:

乌有之乡网刊(wyzxwk.com)的主办单位“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官网上,无法查询到《ICP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时评:“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办的“乌有之乡网刊(wyzxwk.com)”设立的网上打赏支付功能是否属于合法?有待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进行核实?

八、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官方网上查询结果:

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案件。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1.被告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乌有之乡网站将《转基因玉米对牲畜的危害-立竿见影》的文章删除;2.被告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乌有之乡网站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和赔偿相关费用。

时评:由此可见“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办的乌有之乡网刊(wyzxwk.com)发布虚假信息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总结: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网络强国战略上,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经逐步完成了互联网法制化建设,目前中国也成立了“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广州市互联网法院,杭州市互联网法院”,以及出台了完善的互联网法律法规,提升了中国互联网法制化建设。所以建议北京乌有之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万玲琍、范二军、沈关香,吴小惠,等人员,依法开展互联网业务。

 

 

作者: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 来源: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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